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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 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点击次数:



湘城院党发〔202222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

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114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2114


湖南城市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一步规我校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工作包括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出国(境)事务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出国(境)申请者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本校工作,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能胜任在国(境)外的出访任务。

第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学、科研、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学校项目,经费渠道可结合科研经费、个人承担、学科平台及师资培训等按规定开支,回国后的管理按照与人事处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出国(境)教职工在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各项外事纪律。拟出国(境)人员在出行前应主动购买国(境)外期间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并报所在部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未购买相关保险者不得出国(境)

第七条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含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章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是指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出国(境)执行(高级)访问、合作科研、进(研)修培训、攻读学位、任教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1个月(含)以上,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可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国家公派是指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等资助出国(境)执行公务,单位公派是指通过我校资助或自筹经费等方式出国(境)执行公务。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选拔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等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2.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3.出国(境)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熟悉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化,外语熟练并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且符合相应项目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4.公派出国(境)人员执行回国服务期限制度。出国(境)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回国后一般应在学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再次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学校特殊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者,可不受回国服务期限限制。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待遇管理参照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派往学校共建的孔子学院工作的中方院长享受校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派往学校共建的孔子学院任教的其他在职人员,享受其所在部门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前往其他孔子学院工作的中方院长和公派教师从严控制,经批准自派出之日起停发校内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程序管理

1.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南省教育厅及其他相关省市级部门公派项目,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签订协议等手续。

2.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学院择优推荐;

2)选派人员与人事处签订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3)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十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学习进修,经部门推荐及学校研究同意的拟出国(境)人员,学校资助1次出国前境内语言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按培训通知标准)按实报销。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在获得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后再参加出国前境内语言培训;先行享受学校资助参加出国前境内语言培训的,自语言培训达标后1年内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资格;1年内未获得出国留学资格的,应退还学校资助的出国语言培训相关费用。

2.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经费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执行。学校资助出国(境)人员出国前的护照和签证办证费以及国内往返交通费,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费用自理

第十 公派出国(境)工作管理

1.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时,为保证顺利成行,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湖南城市学院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和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由所在部门和申请人共同确定的国(境)外研修计划,研修计划应明确国(境)外研修期间的具体任务及回校后体现研修成果的具体指标。

2.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南省教育厅或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

3.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所在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出国(境)工作或学习。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所在部门同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考勤、统计等工作。因未及时上报或错报出国(境)人员信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所在部门承担,情节严重者(如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所在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出国(境)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学习工作期满应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期限和改变身份。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需要延长期限,必须在本次期满前2个月向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并签署意见,交人事报学校审批后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学校不承担延长期内的任何费用。

5.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获得签证后成行前1周内应持护照和机票行程单等到申请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报离校日期,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回校后2周内到申请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向上述部门提交出国(境)学习或工作总结、学习工作成果证明材料及所在部门对留学人员国(境)外研修指标的考核情况与验收意见、所在部门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

6.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假期顺延)在所在部门范围内做1次以研修成果为主题的学术报告,并将研修成果整理成册存档。

7.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原则上应在回国1年内为本科生主讲1门双语教学课程或1门国际教育项目课程,2年内至少在国(境)外重要刊物发表教学、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第三章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

第十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通过全部或部分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资助或经学校批准自筹经费的方式出国(境)执行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研修、应邀授课、访问参展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内。

第十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严禁一般性考察,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2.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公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团组出国(境)

3.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要精干内行,业务对口,年龄要适当;出访内容必须与职级身份相称,充分体现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

4.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休、退休和提前离岗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教职工自筹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一切经费由申请者本人承担。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等,特殊情况且在批准计划内,学校同意在其个人科研经费中开支。

2.申请者申请时应出具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原件。

3.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出国(境)访问和洽谈校际交流等公务活动的团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核报。

4.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使用出国(境)经费。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发现未按规定和标准办理的费用和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外汇由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牌价换算。

5.未经批准及持因私护照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均不得在科研费、事业费和学校其他经费中报销出国(境)费用。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境)费用的必须经学校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6.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由(境)外方面提供出访经费的,若(境)外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事业费或学校其他经费中支付费用;若(境)外方面提供的资助不足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可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该次出访任务批件及相关规定核定经费,经学校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可从本人科研经费中补齐不足部分。

第十 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管理

1.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团组及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及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至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访计划须写明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各部门下一年度的出国(境)计划呈学校领导批示,未经报批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受理。

2.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时间,申请人须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并提供邀请函、出访日程安排等材料。

3.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2个。出访1国不超过5天(非洲国家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或9天(特殊国家),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停留时间,不准通过旅行社和其他渠道办理公费出国(境),不准异地办理出国(境)证件,不准借因私名义改变身份出国(境),不准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申请者获准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同团出国(境)

5.参加本系统组团出国(境),应由有组团资格的主管部门来函商请我校,并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经费来源等材料,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是否参团。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团组公费出国(境)。凡指定参团者姓名又不提供费用的商请函视为无效商请函。未经批准出国(境)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未经我校报批而取得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的,学校不予认可。

6.因公出国(境)申请者应按各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材料和签证,如无故不去签证又不及时告知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

7.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获准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天内将出国(境)证件和出访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交至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任何个人不得自存因公护照、通行证等因公出国(境)证件。对未按时上交出国(境)证件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学校还将追究其责任。任何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或以上有效出国(境)证件出国(境)

8.出国(境)人员成行前须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1周内写出书面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以后申请出国(境)执行公务。

9.出访者带回的技术资料等应上交学校图书馆或相关资料室,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出访实效。

10.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持因私护照出国者,不允许在学校财务报销任何因公事务出国费用。

第四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国(境)学习工作期间,如出现违纪、违法、违约行为,其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将即时予以停发,回校后也不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出国(境)学习、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工作,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从超时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其公派出国(境)期间的绩效工资和超时期间所停发的基本工资和福利不再补发,并按以下情况分类追究责任

1.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且在签证有效期内逾期未超过10,不超出原计划费用,学校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但须提供造成延误特殊原因的相关记录等佐证材料。

2.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10天以上30天以内者,应偿还所获资助费用的10%

3.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者,应偿还所获资助费用的30%

4.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90天以上者,退还所资助经费(含上级部门和学校资助的留学经费和学校资助的留学签证费和签证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和公派国()期间学校支付的所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相关费用;同时,学校视其为自动离职。

5.留学人员或经批准出国进修学习或工作的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6.违约者按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人事处签定的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增加在学校服务年限1年;公派出国(境)6个月以上1以下的,增加在学校服务年限3年;公派出国(境)1年以上2年及以下的,增加在学校服务年限5年。如未满服务年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申请调离的,应退还所有资助经费(含上级部门和学校资助的留学经费和学校资助的留学签证费和签证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和公派出国(境)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教职工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湖南城市学院教师出国(境)管理办法》(湘城院党发〔201846号)。

二十五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本办法如与以前文件规定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湖南城市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单位:                                   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籍贯


   


 


职务


政治面貌


是否有邀请函


前往国家(地区)


拟出国时间与天数


费用来源及预算


联系电话


出国(境)申请事由、目的、预期效果等




申请人签名                      

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基本情况


申请人所在部门意见(请注明经费资助情况)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

                   




负责人签名盖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国际

合作

与交

流中心





负责人签名盖章                            






签名                                    


申请时请按下列要求填写和准备材料:

1.类别指出国(境)留学等公派项目名称或其它。

2.提交经费来源证明。

3.提交邀请信/有关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复印件。

4.参加学术会议者还需提交论文录取通知书。

5.非专任教师不必去教务处签署意见,非处级干部不必到组织部签署意见。

附件2

湖南城市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单位:                                   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籍贯


   


 


职务


政治面貌


是否有邀请函


前往国家(地区)


拟出国时间与天数


费用来源及预算


联系电话


出国(境)申请事由、目的、预期效果等



申请人签名                                

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基本情况


申请人所在部门意见(请注明经费资助情况)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