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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0-12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校外住宿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际学生来校后原则上应在学校安排的国际学生公寓居住。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到学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校外住宿手续。

第二条 需申请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本地习俗;

(二)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保险费等费用;

(三)无任何处分记录、成绩均合格;

(四)具有一定的中文交流能力。

第三条 单次申请校外住宿时间不得少于1 年,中途遇特殊情况必须搬回校内住宿的除外。申请校外住宿期满后,如继续住宿校外,需重新完成校外住宿申请流程;如搬至校内住宿,需在校外住宿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校外租房要求:

(一)原则上在学校附近3 公里以内租房(大四学生除外);

(二)务必和房东本人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流程:

(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需提交家长或担保人知情函),并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批后可签订租房合同。

(二)将租房合同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三)持本人护照、签署后的《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租房合同或亲属书面证明、房东或亲属身份证件复印件,到住宿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持《临时住宿登记表》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国际学生如要去异地旅游、探亲等,须24小时内到当地城市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如有国际学生离开中国境内,回来后须在24小时内重新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

注:《外管法》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第八条 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用合理、合法、正当手段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冷静处理,及时联系辅导员,必要时寻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二)在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在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时,需宝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自觉维护国际学生群体和学校的声誉。

第九条 校外住宿国际学生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具体处分标准如下。

(一)留宿其他国际学生或其他外籍人员且未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校外住宿期满或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未报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受到房东或邻居等投诉且经公安机关调解认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酗酒、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过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它情况参照《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一律取消校外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